血管瘤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干货专利复审无效ldquo丁苯酞 [复制链接]

1#
银川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4595306.html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7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和外观设计等领域,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六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名称为“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无效案。该案的审理结论是维持有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本案对已知化合物的改进型发明如何评价其创造性具有借鉴意义,决定强调,挖掘实验数据背后反映的技术信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恰当认定实验数据所体现的技术贡献。

案件编号

第4W号

决定日

年02月25日

发明创造名称

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国际分类号

C08B37/16

无效宣告请求人

张艺颖

专利权人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

专利号

.5

申请日

年06月17日

优先权日

年06月18日

授权公告日

年09月15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年06月28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相应技术领域在申请日时的技术发展状况,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难度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如果通过综合判断确认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12条权利要求,其中部分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丁苯酞和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丁苯酞与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的分子摩尔比为1∶1~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丁苯酞是指混旋丁苯酞或左旋丁苯酞。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环糊精包括:α-环糊精、β-环糊精、γ-环糊精。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环糊精衍生物包括:羟乙基-β-环糊精、羟丙基-β-环糊精、二羟丙基-β-环糊精、甲基-β-环糊精、葡萄糖环糊精、麦芽糖环糊精、麦芽三糖环糊精、羧甲基环糊精、磺烷基环糊精。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环糊精衍生物优选羟丙基-β-环糊精。

6、一种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加入适宜溶媒中,制成浓度范围在5~60%的溶液,加入丁苯酞,搅拌,即得液体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

……

11、根据权利要求6、9或10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适宜溶媒可以是水、乙醇、甲醇、丙醇、异丙醇、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丙酮,也可以是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溶媒,其中优选水。

但是,涉案专利已经历过一次无效,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包括8条,其中部分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丁苯酞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丁苯酞和环糊精衍生物,丁苯酞与环糊精衍生物的分子摩尔比为1:1-10;环糊精衍生物为羟丙基-β-环糊精。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特征在于:丁苯酞是指混旋丁苯酞或左旋丁苯酞。

3.一种丁苯酞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环糊精衍生物加入水、乙醇或以上两种的混合溶媒中,制成重量浓度范围在5-60%的溶液,加入丁苯酞,搅拌,即得液体丁苯酞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其中,丁苯酞与环糊精衍生物的分子摩尔比为1:1-10;环糊精衍生物为羟丙基-β-环糊精。

可以看到,对于化合物权要,增加的特征是“环糊精衍生物为羟丙基-β-环糊精”,对于制备方法权要,增加的特征是“环糊精衍生物为羟丙基-β-环糊精”以及“适宜溶媒为水、乙醇或以上两种的混合溶媒”,但核心还是前者。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上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并先后提供了37份证据。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请求人明确证据13-27用来证明公知常识,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27在请求人提交证据时没有结合这些证据来使用,期刊文献的内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3-27属于期刊文献,不属于教科书词典等工具书,因此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纳入本案,仅作为参考。

可以看到,合议组明确了期刊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所以各位代理师以后在例如答通时,使用自己检索到的期刊文献作为证据时,要考虑清楚是将其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还是作为公知常识使用,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请求人提供了多种证据组合方式,其中第一种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芹菜甲素,即公开丁苯酞,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为:(1)证据1未公开丁苯酞由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2)证据1未公开丁苯酞和环糊精衍生物二者分子摩尔比为1:1-10。针对区别特征(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证据10或证据11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其为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2),证据3或证据4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其为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提供了35份反证,其中包括在先无效决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披露任何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其为出发点而获得本发明包合物的有用信息,相反,证据1披露了丁苯酞优选制备成胶囊剂,这反而与本发明以静脉滴注制剂为包合物重要用途的开发目的和方向背道而驰。

在此,我们先来看看涉案专利的背景。涉案专利申请于年,彼时,涉案专利对应的国产创新药丁苯酞是我国第三个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是全球第一个以“缺血性脑卒中治疗”为主要适应症的全新化学药物。丁苯酞注射液受到医疗界和患者的广泛认可,但丁苯酞本身呈油性,将丁苯酞制成注射剂,必须首先解决其不溶于水的问题。涉案专利主要就是针对解决这一问题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丁苯酞系列药物曾获“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证书,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就包括相关证书。虽说此类证书并不能直接证明专利的创造性,但至少在证明专利相对于当时技术水平的进步等方面还是有一定用处的,有时甚至会成为压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惯用技术手段”这一说辞的关键所在。

回到涉案专利本身,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明确记载了上述技术问题,且在有益效果部分记载了:“通过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对丁苯酞进行包合,使丁苯酞分子包埋于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分子的管状结构中,成为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的包合物,从而提高丁苯酞的水溶性,使丁苯酞这一活性成分以包合物的形式直接应用于固体、液体剂型,解决了丁苯酞水溶性低,不能直接用于固体剂型,尤其是注射剂型的欠缺”以及“经测定在25℃时,丁苯酞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达mg/ml”。由此可见,本专利始终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